電子測量儀器環境試驗總綱
時間:2018-09-13 13:39:04 來源:互聯網 瀏覽次數:次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
UDC 621.317.7
:620.1
GB 6587 .1-8 6
Envi,ronmental tests program
for 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 uments

本標準規定了電子測量儀器 (以下簡稱儀器) 的環境試驗組別及在產品的研制、定型、生產階段 所應進行的試驗種類 ,并對儀器環填試驗標準中的共性問題做了統一規定。
本標準提供一個統一的試驗方法和要求。
1 環境分組
儀器按使用條件和運輸流通條件分為三個基本組別 :Ⅰ、Ⅱ、Ⅲ 組〈見表 1 )和三個等級(見表 2 )。用戶提出超過 E組以外的壞境要求時,可另訂協議。
1.1 I組:通常指設有空調設備 的可控環境。操作儀器時要細心 ,儀器允許受到栓微的振動。計量用的高精確度儀器一般可列入本組 。
1.2 Ⅱ組:通常指一般具有保溫 供暖及通風的塞內環境。儀器在使用中允許受到一般的 振動與沖 擊。通用儀器應符合本組要求。
1.3 Ⅲ組:無保供暖條件或有大量熱 源的高溫環境。以及與此相類似的室外環境。儀器在頻繁的 運輸、裝卸、搬動中允許受到振動與沖擊 。
2 基準工作條件
基準工作條件基準值 、公差及范圍見表 3 。在環境試驗中不產生疑義時,可在溫度為20 ± 10℃、溫度小于 75 % R H、電源、電壓為220V ± 10 %、電費、頻率為 50 Hz 士 5%的條件下試驗。
3 特殊情況
3.1 如產品標準與規定的組別的環境條件不完全一致時,只要比原規定條件更嚴,應受到鼓勵。
3.2 個別影響量的工作范圍可以低于規定組別的要求,但需符合專業標準的規定或經上級主管機關 的批準,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明。
4 試驗程序與要求
在產品研究、試制的特定階段所應進行的試驗項目,按表4規定。定型樣機應進行全部項目鑒定、 檢驗并進行全部性能特性測試 。投產盾的質量一致性檢驗應按 GB 6593-86《電子測量儀器質量檢驗 規則》進行〈具體項目在專業標準中規定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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